即“梁水”(2125页)。
即“启民可汗”(1174页)。
见“扭达”(1061页)。
藏语音译。指在西藏尼泊尔侨民与藏族妇女结婚所生之子女。按传统惯例,女性为藏族,男性属尼籍,其子女在西藏亦享受侨民一切权利。1956年,中、尼两国签订协定,规定其所生子女年满18岁自愿选择国籍。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嘉靖(1522—1566)间设。《满洲源流考》将此卫与永乐十二年(1414)三月所设可河卫、正统(1436—1449)后所设海河卫皆称作噶哈卫。
见“锦台什”(2366页)。
契丹官署。属监察鞫狱机构。《辽史·国语解》称:“钟院,有冤者击钟,以达于上。”契丹开国时置,《刑法志》记※耶律阿保机“置钟院以达民冤”。辽穆宗时废,至景宗保宁三年(971),“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
见“降咯宗”(1549页)。
见“答里巴”(2239页)。
明代四川地方卫所名。洪武二十五年(1392),由※叠溪右千户所改置,直隶都司。领※叠溪长官司、※郁即长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