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民族起源>逃人法

逃人法

清代惩处八旗内逃亡者及失察官员、窝主等的法律。例定凡逃亡事出,该管人员须于法定日期内呈递“逃牌”,上书逃人姓名、年貌、旗籍、服色及逃亡日期、次数、有无携带军器等。超限或隐匿不报者,系官罚俸、降级,系常人则以鞭责。(1)旗下奴仆(满语阿哈)逃亡被抓获者,有单颊刺字、双颊刺字、鞭打、枷号、发往吉林等处给披甲人为奴等处分。(2)正身旗人逃亡,有鞭枷、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之分。(3)乾隆二十六年(1761)定,额鲁特新附者逃亡,一经捕获即行正法。 (4)康熙十二年(1673)定,八旗官员逃亡者,革职交刑部治罪。以严刑峻法惩治逃亡及其违法者之制早已行之。顺治十二年(1655),左都御史屠赖曾奏:“逃人三次始绞,而窝主一次即斩,又将邻佑流徙,似非法之平也。”(蒋良骐《东华录》卷7)顺治六年(1649),靖南王耿仲明因所部天祐军中窝藏逃人事发,畏罪自缢死于江西吉安军次。

猜你喜欢

  • 姜映芳

    1833—1862清咸同年间侗族农民起义首领。又名姜应芳。贵州天柱县织云乡坌溪寨人。出身贫苦农民家庭,7岁时父亲因无力缴纳皇粮入狱,迫害致死。祖父和母亲亦因无力偿还地主债务,惨遭毒打身亡。故自幼对官吏

  • 散班

    见“秃鲁花”(1083页)。

  • 剌麻领占巴

    15世纪藏族高僧。河州卫番僧纲司第一世都纲端月坚藏之后裔。原系甘肃河州普纲寺、永昌寺僧人,受明封为第二世都纲。该家族掌管河州卫番僧纲司教权历12世,效力明廷,颇多贡献,并以教权控制该地政权。后被迎至北

  • 喀尔喀赛音诺颜部右翼中末旗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东至莫霍尔特里,接本部中右旗界;西至哈喇陀罗海,接本部右翼末旗界;南至察罕诺尔,接军台及瀚海界;北至察罕诺尔齐特呼拉,接本部右翼末旗界。有佐领1。会盟于齐齐尔里克盟。始任札萨克多

  • 匹黎

    见“匹黎尔”(197页)。

  • 代京

    见“平城”(502页)。

  • 勒墨

    傈僳族对居于云南碧江、泸水一带白族的称谓。详见“白族”(596页)。

  • 李凤岗

    清末武术家。河北沧州孟村镇人。回族。自幼随叔父(镖师李冠铭)学六合拳。刻苦好学,对六合拳门各类拳术、器械,无不精通,尤喜耍双刀。咸丰年间(1851—1861),被聘为天津卫海镖局镖师。后入叔父“成兴”

  • 陈从

    东汉武陵郡澧中蛮起义首领。澧中(今湖南澧县)人。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因不堪官吏征敛,举族起事。入零阳(今湖南慈利、大庸一带)。是年冬,为零阳五里蛮※精夫(酋长)所败,归降。

  • 曲靖等处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

    元少数民族地区军政机构。隶云南行省。辖境包括今云南东部与贵州西部部分地区。司治南宁(今曲靖县)。统曲靖、普安、普定(治今贵州安顺)、潜江(今云南澄江)四路。境内居民主要为彝族及布依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