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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家庭

人类建立在血缘婚基础上的第一个有规范的家庭形式。亦称血缘家族或血缘家族公社。存在于旧石器时代初期至旧石器中期氏族出现之前。每个血缘家庭既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又是一个内婚群体。家庭成员按年龄、辈份划分成几个通婚集团,实行以同辈婚配为基础的群婚制。人们各自在所属团体内集体劳动,各尽其能,共同消费,过着原始共产制的生活。我国旧石器时代的北京人、和县人、金牛山人、大荔人等,即处于这一阶段。有学者从根本上否认血缘家庭的存在,认为原始群时期只有原初公社,而无血缘家庭;也有学者认为血缘婚和血缘家庭存在于氏族解体过程中,它不允许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婚配,也不是独立的婚姻家庭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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