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契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见“口利”(117页)。
1624—1648清初将领。满族。爱新觉罗氏。清太祖※努尔哈赤曾孙,贤懿贝子尚建长子。初封辅国公。顺治二年(1645),随贝勒勒克德浑驻防江宁,十二月,移师征湖广。三年初,至武昌,破义军一只虎,受赏,
①即“栖林”(1804页)。 ②见“奇勒尔” (1352页)。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
明代云南元江因远罗必甸土司。《明史》未指明其族别,按当地及其邻近墨江等地白姓为哈尼族,故其可能为哈尼族。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元江路为府。十七年以那直(傣族)为知府。十八年置因远罗必甸长官司隶之
清察哈尔八旗之一。由康熙十四年(1675)迁置宣大边外的察哈尔部众及以后陆续来降的喀尔喀、厄鲁特部众合编而成。不设札萨克,由清廷派总管管理。是为总管旗。位于独石口外,东与南接太仆寺牧厂,西至察哈尔正白
宋代大理国名产。又称云南刀。当时即闻名全国。《桂海虞衡志》称其“铁青黑,沉沉不錎,南人最贵之,以象皮为鞘,朱之,上亦画犀毗花文。一鞘两室,各函一刀。靶以皮条缠束,贵人以金银丝”。《岭外代答》卷6云:“
见“乌古涅剌部”(345页)。
见“大金得胜陀颂”(99页)。
古城名。故址在今甘肃临潭县新城镇之东。吐谷浑据今甘肃临潭以西洮河流域时所筑。北周、唐至北宋先后属洮州或临洮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