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猜你喜欢

  • 彻卜登

    见“沙不丹”(1126页)。

  • 察哈尔佃齐一世

    1579—1671内蒙古呼和浩特地区活佛。初至呼和浩特,在城西北山洞坐禅修行。明万历三十四年(1606),主持兴建庆缘寺。清太宗时(1626—1643)赴京朝觐,献40两重的曼多罗及经典、马匹等贡品。

  • 蒙宋联盟灭金

    蒙金战争中的事件之一。太祖二十二年(1227),成吉思汗临终前,以金朝据黄河、潼关天险,难以速破,遂定下联宋灭金的决策。窝阔台汗即位后次年(1230),蒙古举兵攻金,连取天胜堡、凤翔等地,因连年征战,

  • 源乾曜

    ?—731唐朝宰相。临漳(今河北临漳西南)人。鲜卑源氏。其先世为河西秃发氏,太武帝时归北魏,赐姓源氏。隋刑部侍郎※源师民孙,唐太常伯源直心之子。初第进士。神龙(705—707)中,以殿中侍御史黜陟江东

  • 必里迟离

    契丹语,意“九月九日”。契丹族对“重九节”的称谓。是日,皇帝率群臣、部族射虎,猎少者为负,罚摆重九宴。猎毕,择高地设帐,率契丹、汉臣僚登高,赐饮菊花酒。生切兔肝(一说以兔肝为酱),以鹿舌酱拌食之。又以

  • 哲别

    ?—约1224蒙古国大将。又译者别、只别、哲伯、遮别等。别速惕氏。原名只儿豁阿歹。初依附泰亦乌部。宋嘉泰二年(1202),“阔亦田之战”兵败,降铁木真(成吉思汗),以骁勇善射,赐名哲别(意“箭簇”)。

  • 瓦里

    ①契丹语称谓。为※宫卫制(斡鲁朵)下的一级机构,主管役使奴隶。《辽史·国语解》称:“瓦里,官府名。宫帐、部族皆设之,凡宗室、外戚、大臣犯罪者,家属没入于此。”为各宫帐、部族贵族作无偿劳动。开国前已存在

  • 寿山

    1860—1900清末将领。汉军正白旗人。袁氏。吉林将军富明阿子。光绪二十年(1894),以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日军进犯中国辽东,自请从军,任镇边军步队统领,数与敌战,攻克草河、草河岭、连山关等地。与日

  • 恰克图西路卡伦道

    清代外蒙古卡伦道。共19卡伦。从恰克图开始,95里至察罕乌苏,95里至哈拉呼几尔,95里至哈布塔海,105里至济尔格岱,210里至鄂尔多果,70里至特穆伦,95里至额林沁拉木,95里至阿勒混博勒尔,1

  • 翟氏

    见“狄氏”(1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