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制
契丹王朝对治理汉人、渤海人民事制度的称呼。契丹建国后,对契丹人和汉人(包括渤海人)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辽史·百官志》称:“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沿袭汉官官名,依汉官执掌行之,“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
契丹王朝对治理汉人、渤海人民事制度的称呼。契丹建国后,对契丹人和汉人(包括渤海人)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辽史·百官志》称:“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沿袭汉官官名,依汉官执掌行之,“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
即“脱必赤颜”(2082页)。
见“柳条边”(1576页)。
参见“四部医典奥词解说”(557页)。
书名。清镇守吉林等处地方将军长顺(1837—1904,达斡尔族,隶满洲正白旗)主修、翰林院编修李桂林(1839—1910,今河北秦皇岛市人,字子丹)主纂。122卷,附舆图14幅。光绪十九年(1893)
?—1874清朝将领。满洲正蓝旗人。叶赫那拉氏。字澄泉。文生员出身。道光间,历官太常寺少卿、内阁学士、礼部右侍郎、护军统领。咸丰三年(1853),入军机。奉命带兵赴天津,同参赞大臣僧格林沁防剿太平军,
清代撒拉族地区名。与※撒拉内八工相对而言,清乾隆以来,指分布黄河以北的化隆(治今青海尖扎县北)撒拉族地区。详见“十三工”(8页)。
怒语音译。解放前云南省贡山县怒族地区对借贷的一种称谓。借贷分实物和货币两种。最早发生在同族人内部,不计较利息,归还时多给一点也只是出于酬谢。后来随着各个个体家庭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发展,不管借实物或货币都
金大臣。本名千家奴,一名永中。女真族。独吉氏。明昌六年(1195),为行省都事,累迁同佥枢密院事。承安三年(1198),为兴平军节度使,改西北路招讨使。任内,增缮西自坦舌,东至胡列么近六百里界壕之女墙
藏语称“恰得”,意为领主“亲手耕种”的土地,指原西藏地方政府时代,谿卡(庄园)内由※谿堆(庄园代理人)直接经营并靠“乌拉”(无偿劳役)耕种的土地。多分布在领主住宅周围,土壤肥沃、水源充足的上等地(不包
见“恨克卫”(17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