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卓
藏语音译。原意为“主人批准”。西藏民主改革前,各农奴主的属民间,一般不得改变人身依附关系。但也有一些农奴主规定,其属民经交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得到主人批准后,可同其他农奴主的属民结婚,并改属对方主人。其婚后生子女则仍分别属于父方或母方主人。后此种在婚前为获得主人批准而交纳的财物也渐被称为“本卓”。
藏语音译。原意为“主人批准”。西藏民主改革前,各农奴主的属民间,一般不得改变人身依附关系。但也有一些农奴主规定,其属民经交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得到主人批准后,可同其他农奴主的属民结婚,并改属对方主人。其婚后生子女则仍分别属于父方或母方主人。后此种在婚前为获得主人批准而交纳的财物也渐被称为“本卓”。
古水名。所指众说不一,主要有4说:旧一说是“匋利水”之笔误,即今嫩江下游西岸支流洮儿河;或说为洮儿河北之绰尔河。今人或认为是绰尔河北之雅鲁河,或说是嫩江中游西岸支流诺敏河。南北朝时,从东北重镇和龙(今
1845—1908清代青海塔尔寺活佛,即赛朵呼图克图六世。在塔尔寺显宗札仓学习。同治五年(1866),任塔尔寺密宗札仓堪布。任满后,赴河南和柴达木一带化缘。十三年(1874),任塔尔寺法台。光绪九年(
见“萧朴古只沙里”(2004页)。
见“捺钵”(2037页)。
北辽德妃萧普贤女年号。1122年,凡一年。
清后期统治蒙古的一种政策、措施。清政府原在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严禁汉民前往耕种定居,后因蒙古王公私自招流民开垦,既成事实,至晚期复因实行“新政”,大量放垦,汉民留居蒙地者日多,乃在汉民集中地区,割旗
见“鬼方”(1703页)。
参见“惰塔”(2273页)。
壮语音译,意为“山里的首领”。壮族民间史诗与传说故事。长短不一,一般为11章。流传于广西红水河流域的巴马、东兰、凤山、天峨、南丹、河池、都安、马山和右江流域的百色、田阳、田东、平果等地。描述远古时代的
见“牂柯”(18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