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1449明朝将领。原名王也儿克台。蒙古族,※把都帖木儿(吴允诚)子,※吴克忠弟。明初,居甘肃塞外。永乐三年(1405),随父兄投明朝,奉命率部众居凉州(今甘肃武威)耕牧守边。八年(1410),与父
碑铭。乾隆十四年(1749)清高宗弘历撰文。碑文主要记述大金川土司莎罗奔袭土司职,雍正元年(1723),因军功授金川安抚司;十二年(1747),侵扰邻近诸土司,抗拒清军;十四年(1749),为清将岳钟
见“巴岳特”(410页)。
彝语音译。简称“尔补”,又作“麻衣则”,四川凉山金阳土司、土目占有的安家奴隶。原系※格节等级,因贫穷无力娶妻,由主子配给丫头而下降为这一等级。地位相当于阿加。没有人身自由,不能迁徙,须住在主子周围。能
※西羌的一支。居河湟间(黄河、湟水、析支河交汇地区)。东汉初附汉,引起烧当羌首领※迷唐的不满,遂杀其首领,部众离散。
见“格桑嘉措”(1809页)。
①元代女真的一支。一作斡者、吾者、斡拙,又称吾者野人。女真语,意为“野”;一说是满语“窝集”的同音异译,意为“大森林”或“深山老林”。分布在今黑龙江下游两岸深山密林里(一说还包括松花江下游两岸的山林地
1837—1873清代四川彝族土官。字尧衢。土司安世荣遗腹子。幼袭西昌河东长官司兼河西抚夷理民司之职,驻今西昌市北礼州。父死后,因庶母沙马氏与生母龙氏争印、夺家产,不能敌,随生母避难至凉山腹地、滇南等
参见“新盟”(2375页)。
藏族部落名。亦称汪什代克族、下汪什代海族。在青海省海北天峻县内。“环海八族”之一。为海西最大藏族部落,有千户、副千户及下辖18个百户。原为黄南鲁本族之一支,住黄河南岸同德羊直乃海散木地方。首领为哇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