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见“阿史那都支”(1233页)。
唐代吐蕃社会中奴隶阶级的一个阶层。公元654年,吐蕃大相噶尔东赞域松召集诸部首领集会,议定划分吐蕃社会阶级及等级。其中有武士阶层“桂”及“庸”。“庸”又称“庸之人部”,简称“庸部”,该部所属奴隶阶级中
?—1770中亚霍罕城首领。又称伊尔达纳比、额得讷比。乌兹别克族。十八世纪中期,统一费尔干纳地区,势力渐长。乾隆二十四年(1759),率属附清,屡遣使纳贡,并派人至喀什噶尔(今喀什)等地贸易。自二十五
清乾隆年间云南傈僳族农民抗清斗争。乾隆十一年(1746),由于不堪忍受清朝官吏和防汛官兵的“恣意凌虐”以及云龙土知州段氏的压榨苛派,云南永昌府腾越厅(今腾冲县)秤戛、排把等寨傈僳族农民在弄更扒、密老五
藏语音译。吐蕃官名。长庆《唐蕃会盟碑》有载,记其藏文对音为“khab so vochog gi”,相当于唐朝之宫廷总管。
一种笨重的犁杖。亦名“大抬犁”,或“大抬杆犁”。因驾牛不用套,在牛颈上驾横杆,用皮绳连接犁辕得名。旧时流行于今内蒙古和黑龙江省从事农业生产的达斡尔族聚居区。除铧子和犁镜购买外,其余木制部件均自造。一般
伊斯兰教教派之一。语源有3说:一言出自希腊文“索非亚”,意谓“智慧”;一说出自阿拉伯语“沙甫”,意谓“纯洁”;多数学者主张源于阿伯文“苏非”,意为“羊毛和驼毛”。以其首领常穿羊毛长衫而得名。其最早发源
见“者舌”(1348页)。
蒙古国将领。又译赤脱儿、者迭儿。斡剌纳儿氏。※阿术鲁(阿察儿)子。初随父从铁木真(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诸部。南宋开禧二年(1206)蒙古国建立时,以功封千户长。太祖十四年(1219),随从西征,隶皇子窝
15世纪藏族高僧。又译结哇仁钦、结斡领占。北京高梁河畔兴教寺长老,受明封为“大兴法王”。初居北京城内大能仁寺。后明帝敕建兴教寺,寺有碑记其事,碑文明令其将此寺做为修法之所,命寺提督讲经国师扎巴藏布、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