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董制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见“契丹文字”(1565页)。
指西藏地方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政治制度。始于元朝封萨迦派宗教领袖掌握西藏地方政权,经有明一代及清初逐步发展完善,至乾隆十六年(1751)清政府授权七世达赖喇嘛掌管西藏地方政教事务,正式成为定制。以后历
见“冒路德节”(1653页)。
即“札只剌”(432页)。
粟末靺鞨诸部之一。见“厥稽部”(2192页)。
敕勒之一部分。4世纪末5世纪前期,北魏拓跋鲜卑统治者屡征漠北,将敕勒(高车)迁入今内蒙古及山西、河北北部。居住在武周塞(今山西左云县至大同市西)外以西,至五原阴山一带的敕勒部落,称西部敕勒。主要集中于
?—1755清代新疆伊斯兰教黑山派和卓。维吾尔族。新疆叶尔羌(今莎车)人。黑山派首领※达尼雅尔第三子(一作次子)。雍正八年(1730)左右,被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策零授为喀什噶尔(今喀什)阿奇木伯克。不
见“忽剌温”(1488页)。
清朝武官。蒙古正黄旗人。初任骁骑校。康熙十三年(1674),随定西大将军董额征吴三桂。由陕西进兵,败敌总兵高定、蔡元德、石存礼等,有敌自山而下直逼营濠,继率本甲喇兵随董额连败敌逼营之军,又败总兵王继正
即“段庆”(16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