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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科地

始征田赋之地。指清代旗民垦荒成熟的地亩,按规定起征钱粮。“升科”亦名“起科”,分旗垦起科和民垦起科。康熙十五年(1676)定,各省报垦荒田荒地,应按水田六年、旱地十年为期予以升科。雍正(1723—1735)初,重申此例,永著为令。嘉庆五年(1800),郭尔罗斯蒙古游牧区招民垦熟265648亩,按亩征粮四升,共折银5578两。同年又定,盛京查出各城可垦马厂地389874亩,听各城旗人开垦,不准另招旗民垦种,仍依限起科,自报者每亩征银3分,查出者每亩征银4分。此地,非旗人份地,若旗人份地,其赋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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