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见“凤伽异”(326页)。
1116—1169藏传佛教高僧。又名尊者贡巴或达杰林。6岁随阿里巴喜饶宁波出家,遂名促陈宁波。德高望重,都松钦巴、祥仁波切等大德均系其弟子。创建拉垅寺、集卫藏康三地僧人於此学经论法,成一时之盛地。曾以
北魏在都城洛阳专门接待北方诸族归附者之所。为四馆之一。馆因地而名,燕然山即今蒙古国杭爱山,在漠北,故以此称之。位于洛阳宣阳门外永桥南,御道东。凡北方诸族归附者,处于该馆,3年后赐宅归德里。正光元年(5
旧时伊斯兰教宗教关系掩盖下的一种封建土地制度。又称“瓦甫地”。解放前主要流行于新疆南部维吾尔族农村。是察合台汗国秃黑鲁帖木儿统治时期(1347或1348—1363)任意将土地赐予伊禅派麻札(墓地)、哈
古州名。唐贞观十六年(642),以夜郎开山洞置。治所在今贵州正安西北。天宝元年(742),改为※夜郎郡。乾元元年(758),复为珍州。元和三年(808),复置,旋废。北宋大观二年(1108),复置,移
指西域各城邑之邦。《汉书·西域传》:乌孙“南与城郭诸国相接”。《汉书西域传补注》认为此“诸国”指姑墨(今新疆温宿、阿克苏一带)、温宿(今新疆乌什)、龟兹(今新疆库车)、焉耆(今新疆焉耆)。据《汉书·西
见“河东长官司”(1509页)。
吐蕃佛教后宏期译师。全名纳措粗陈杰哇。贡塘人。曾在印度学法。宋庆历二年(1042),奉吐蕃阿里王绛求约派遣,再赴印度迎请高僧阿底峡赴吐蕃传法,以振兴佛教。曾得到在印度学法的吐蕃译师贾尊珠僧格和印僧噶玛
书名。元吴莱(1297—1340)撰。12卷。莱,浦江(今属浙江)人,字立夫。门人私谥为渊颖先生。延佑(1314—1320)试礼部不第,退居深袅山中,自号深袅山道人。与黄溍、柳贯齐名。是集卷1为赋,卷
见“热西丁”(18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