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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官署名。(1)掌管刑法的机构。西魏恭帝三年(556)置,隶秋官府,以刑部中大夫为长官,小刑部下大夫为次官。北周武帝一度省废诸司中大夫,以下大夫为长官。隋初置都官部,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为尚书省六部之一。置尚书、侍郎各一人,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唐沿置,与御史台、大理寺合称三司,共同会审重大案件。高宗、武则天、玄宗时曾改称司刑、秋官、宪部。北宋初置判部事一人或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或朝官充任,掌复查大辟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元丰改制,并审刑院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归刑部,置尚书、侍郎等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部务。辽置为南面官署,设置不详。金初与左、右司同署,天眷三年(1140)始分置,隶尚书省。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掌律令、刑名、关津、勘鞫、追征给没及监户、官户、配隶、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下辖万宁宫提举司、庆宁宫提举司。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以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元年(1264)始分置,隶中书省。设尚书三人,并置侍郎、郎中、员外郎,掌刑法政令诸事。下辖司狱司、司籍所。明洪武元年(1368)沿置,隶中书省。六年,置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四属部。八年,以部务浩繁,增设四科。十三年,罢中书省,直属皇帝,与都察院、大理寺合为三法司,会审重大狱案。设尚书、侍郎各一人,后增侍郎一人,遂分为左、右侍郎。四属部各置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属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十八年(1420)迁都前,曾置行在刑部,置官如制。迁都后,去“行在”字样,以原刑部为南京刑部,并革北京清吏司,增云南、贵州、交阯清吏司。宣德中,弃交阯后遂为十三清吏司。清天聪五年(1631)置,以贝勒管部务,设满、蒙、汉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管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雍正十二年(1734)后,常命亲王、郡王管部,皆特简,非常员。嘉庆四年(1799),定以大学士兼理部务,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又设满、汉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司务、司狱、司库、笔帖式等官。所属直隶、奉天等十七清吏司以及督捕清吏司、总办秋审处、减等处、律例馆、提牢厅、赃罚库、赎罪处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法部,为司法行政机构,不再掌管审判之事。(2)隋代为都官部属部之一,置侍郎等官。唐、五代为刑部头司。见“刑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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