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高等审判分厅

高等审判分厅

官署名。清末各省高等审判厅分设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定四级三审制,省城设高等审判厅,距省城较远的大商埠得设分厅(如天津)。设民、刑各一庭,置推事六人(一人为推事长),并典簿、主簿、录事等。管辖案件同高审厅。


官署名。清末始置于各省距省城远的较大商埠,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及检察厅厅数与设官员额,规定高等审判分厅不设厅丞,以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推事,其余各员缺与高等审判厅相同,另设翻译官各一人。北洋政府时期,凡各省因地方辽阔或有其他不便情形,亦得于高等审判厅所管辖的地方审判厅内设置高等审判分厅。分厅得设推事若干人,并以一人为监督推事。分厅分设民事、刑事各一庭,审判采用合议制,因案件不同分为三人或五人组成的合议庭。分厅除本厅所设的推事之外,兼得以分厅所在地或邻近的地方审判厅推事兼任。组成三人合议庭的,兼任推事以一人为限,五人合议庭以二人为限。参见“高等审判厅”。

猜你喜欢

  • 选职

    指掌管选任官吏的官署或官员,一般指吏部尚书或选曹尚书之职。《三国志·吴书·薛综传》:“赤乌三年,徙选曹尚书。五年,为太子少傅,领选职如故。”

  • 台省礼钱

    唐末、五代诸道使府及州县官带御史台宪官及三省检校官所纳光台钱与光省钱,以此充修缮廨署及杂费开支。参见“光台钱”、“光省钱”。

  • 堂候官

    高级官员手下备使唤的个吏。冯梦龙《古今小说·裴晋公义还原配》:“密地分付堂候官,备下资装千贯。”又《警世通言·王安石三难苏学土》:“荆公命堂候官两员,将水瓮抬进书房。”

  • 蒙古字学教授

    学官名。元置,(1)设于诸路蒙古字学,员额一人,秩正九品。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颁行八思创制的蒙古文字。七月,于诸路置蒙古字学,招收生徒学习蒙古文字。八年(公元1271年)又规定学生员额上路三

  • 随军干办官

    幕职名。宋置,为招讨使所属,以备差遣,处理衙署内或军中各种事务。

  • 太常司

    官署名。明太祖吴元年 (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 始置,掌祭祀礼乐之事,设卿、少卿、丞、典簿、协律郎、博士、赞礼郎等官。洪武二十四年 (1391) 以各祠祭署隶太常司。三十年改司为寺,官制仍旧。参见

  • 女太史

    女官名。十六国后赵置。《晋书·石季龙载记上》: “(石虎)置女太史于灵台,仰观灾祥,以考外太史之虚实。”

  • 开封府推官

    官名。北宋开封府属官,员四人,掌刑狱讼诉。

  • 主腐者吏

    官名。掌腐刑。战国秦置。《史记·吕不韦列传》: “太后乃阴厚赐主腐者吏,诈论之,拔其须眉为宦者,遂得侍太后”。

  • 左觉义

    官名。明清僧录司之官员。分掌天下释教之事。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一人,从八品。清康熙十三年(1674)定设一人,亦为从八品。依例升迁右讲经,缺出由右觉义升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