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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判

官名。“转运判官”之简称。宋朝始设,为转运使之佐官。初掌随军供办军需,太宗以后,因转运使逐渐成为各路之长官,遂改为经度一路全部或部分财赋。后代沿置。金朝为都转运司 (中都路) 及转运司 (其余各路) 之职官,有都勾判官、户籍判官、支度判官、盐铁判官等名目。分掌税赋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等事务。元朝为都转运盐使司之职官,每司一、二员不等,位同知、副使之下,正六品。与运同、运副同为盐运使佐官,分掌各盐场,管理食盐之产销。此后,遂成为专司盐务之判官。明沿元制,朱元璋吴元年 (1367) 设于都转运盐使司,无定员,从六品。属官有经历、知事及库、仓大使、副使等。分掌各盐场。清朝为都转盐运使司之职官。直隶一人、两淮三人,两浙一人。其品级、职掌、属官均与明同。例由兵马司副指挥、京府经历、汉军八品笔帖式、按察司经历及州判升任。


官名。在金代本为盐使司判官,地位在副使之下。元代为都转运盐使司判官的简称。明沿置。清代遂以运判为正式官名。明清时运判分驻在盐运使或盐法道所辖各盐务分司,以便管理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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