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司
吏名。宋朝初年,中央及监司置。真宗景德二年 (1005),各州县皆置。为低级吏人,在押司及手分之下,掌书写、造帐等事务。
吏员名。宋吏部尚书左右选、侍郎左右选及二十四司均置,司农、太府二寺亦置,本为官署中见习性的非正式工作人员,掌书写文书。殿中省六尚局以贴司为书吏,枢密院则称贴房。地方官署中亦有贴司,宋初惟置于监司,后来州县亦置。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定为州县较低级的吏人,其地位低于押司和手分,担任书写、造帐等各种事务。
吏名。宋朝初年,中央及监司置。真宗景德二年 (1005),各州县皆置。为低级吏人,在押司及手分之下,掌书写、造帐等事务。
吏员名。宋吏部尚书左右选、侍郎左右选及二十四司均置,司农、太府二寺亦置,本为官署中见习性的非正式工作人员,掌书写文书。殿中省六尚局以贴司为书吏,枢密院则称贴房。地方官署中亦有贴司,宋初惟置于监司,后来州县亦置。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定为州县较低级的吏人,其地位低于押司和手分,担任书写、造帐等各种事务。
官署名。北齐置,设丞。掌五郊群神事,隶太常寺太庙署。
清代科举之制,凡生员参加科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称为录遗,意为录取遗才,及格才可以参加乡试。清代录遗考试一切从宽,几乎没有不准考试的。
秦汉公文术语,用以说明官吏的品行和能力。历来注家说法不一,或以为通晓法律令,无人能与之相比,或以为持法公正,不以己意私怨枉法。指执法公正,不以私枉法的官员。《后汉书·百官五》:“凡郡国皆掌治民……秋冬
宋朝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官名。签判是“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掌诸案文移事务。宋朝,在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宋代高承《事物纪原六·签判》:“宋朝之制,诸州府幕官大藩镇以京
右贤王的“官府”及其住地,匈奴为游牧民族,以帐为室,其“官府”也游动,右贤王庭,即右贤王的官府及官府大帐的所在地。
官署名。宋太祖开宝二年(969)置,掌割剥死亡马牛驴骡等牲畜,设监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任。后隶于群牧司。
官名。唐玄宗先天二年(713)始于陕州(治今河南陕县)置,亦称水陆运使,掌洛阳、长安间漕运,后移职转运使。宋朝承置,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运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京都,兼制茶盐、泉宝之政,及监察官
官名。宋朝吏部侍郎右选置,参掌本选之事。参见“侍郎右选”。
官名。清末农工商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三人,正五品,奏补。掌本司事务。
陆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其军阶为少尉,掌军乐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