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官俸制度。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十月公布《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具体规定了各类官吏的俸给。官俸以货币支付,一般按月计算,称为月俸。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按年计算的,称为年俸。官俸依官等
官名。辽置,见“诸行宫都部署院”。
官名。唐德宗贞元八年(792)罢校理官而置,四员,正九品下,宪宗元和二年(807)复校理官而罢之。
官名。即太子左清道率。
官名。西魏、北周置。详见“宗侍下士”。
以官为氏的宗族,世袭官职。《左传·隐公八年》: “官有世功则有官族。”
女官名。南朝宋明帝定后宫百官时置,无定员,六品。
又译拽刺、移剌。契丹语,意为“壮士”、“勇士”。辽有拽剌军。又置旗鼓曳剌,护卫皇帝仪仗旗鼓。军中设拽剌司,掌边防侦候、传报军情。著帐局亦设拽剌官。金为枢密院、招讨司属官,司侦候与传送军情。架阁库曳剌为
蒙古语,意为“百”,或用以称“百户”。
对帝王的尊称。《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