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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都督

省的军政长官。辛亥革命时各省推举的统帅称为都督,兼辖民政。北洋政府时原则上实行军民分治,民政由民政长专管,都督名义上只管军政,直属大总统,统辖省内各军,协助处理省内治安,关于军令受参谋本部指挥,军政受陆军部节制。都督的设置和裁撤,或兼任地方行政长官,均由国务会议决定。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七月十八日袁世凯改各省都督为将军(与都督对应的民政长改为巡按使),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七月六日黎元洪又改将军为督军(与将军对应的巡按使改称为省长),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九月二日以后,省军政长官又改称“督理军务善后事宜”或“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理”或“督办”。十三年 (公元1924年)十一月以后,临时执政府陆续任命的各省军政长官一律称为“督办某省军务善后事宜”, 简称督办。都督的公署称为都督府,将军的公署称为将军行府。其后改称督军、督理、督办等名义,公署的编制在法律上仍旧。所设主要的官员有参谋长、参谋、副官长、副官、书记官或书记等。参谋长以少将充任,由大总统简任,辅佐长官赞襄军务;参谋四至六人,以上校至上尉充任。副官长,以上校充任,掌理宣达本署事务;副官三至六人,由少校或尉官充任。书记(或称书记官)二人,办理文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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