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十年(公元192 1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章程》,设立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机构,属司法部。设委员长一人,委员八人,均由司法总长聘任。内部分设总务、民事、刑事、编译、育才五处,各设主任一人。其中一处主任由委员长兼任。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十年(公元192 1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章程》,设立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机构,属司法部。设委员长一人,委员八人,均由司法总长聘任。内部分设总务、民事、刑事、编译、育才五处,各设主任一人。其中一处主任由委员长兼任。
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官署名。辽朝置。掌辅导诸王学习经史,收藏管理诸王府典籍等事。设教授、伴读等职。
即中兵参军。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设置,为天将、朝将的属官,《太平天国伪官执照及伪印清册》中记有“精忠天将左一总检、永忠天将右二总检”等,职掌不详。
官名。唐置,属采访使。员额二人,分判尚书六行事及州郡簿书。后改为观察判官。参见“判官”。
官名,西汉置,属太仆,掌养马,有丞。昆蹄,也写作“昆蹏”。好马名,其马善升腾。蹏,蹄之古写。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太仆》。
官名。汉朝郡守属吏,职掌水利。据《汉官》,东汉河南尹员吏有监津渠漕水掾二十五人。官名,汉置,掌水利漕运等事。《后汉书·百官五》:“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注:“《汉官》曰: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
官名。辽朝置。南面官,翰林院官员,在南面都林牙下。多以契丹人为之。官名。辽置,属翰林院。疑为契丹人充任翰林学士的特称。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477—499)中尉无曾任此职,并为使持节、侍中、都督南征诸军事、征西大将军,是总率诸军讨伐青、徐等地的统帅。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典之一,属尚服局。员二人。从七品,唐改正七品。为司仗之佐,协掌朝贺,帅女官擎执仪仗之事。宋沿置,属尚书内省,金、明悉如唐制。宫中女官名。见“司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