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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察、绥都统府审判处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特区,均于都统府内设置审判处,作为区内的审判机关,由都统监督司法行政。审判处以都统辖区为其管辖范围,其职掌除受理蒙民的诉讼案件外,并受理不服区内县知事判决而控告的民事刑事案件。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六月二十日司法部重刊《法院编制法》规定,审判处设处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简任或由当地道尹兼任。处内分设民事和刑事两庭,各设审判员一人、学习审判员二至四人,书记官二至五人,承发吏和检验吏各若干人。若按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的《热河都统府归绥将军府审判处暂行条例》的规定,则审判处长得由民政厅长兼任,审判员、学习审判员作审理员;又规定司法警察以民政厅巡警兼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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