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的辅助机关。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后设置,其职掌如下:一、各机关岁入岁出概算书、决算书及总概算书、总决算书的编造;二、研究增进各机关财务上的效力及减少不经济的支出;三、关于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
官名。明初户部所属北京清吏司及刑部所属北京清吏司均置,各一人,从五品,协郎中掌本司事。永乐十八年(1420)随清吏司并罢。
国民政府主席,又称主席委员,为中华民国政府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但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国民党政府“行宪”以前的国家元首。其职权因政情和人物的的变动而有不同,多数时候只是名义上的元首。参见“国民政府
官名。北洋政府设于将军府事务厅,员额四人;其下设参谋、副官各四人,秘书、书记各两人。一般机关如法律编查会与修订法律馆在事务员长之下亦设事务员,为一般职员。
官名。北周置,正二命,为右侍伯中大夫的属官。参见“前侍伯中大夫”。
即“拖沙喇哈番”。
指降低官员的爵位,为官员降罚的方式之一。始行于战国,历代沿用之。
使职名。唐玄宗天宝(742—756)中杨剑(国忠)已充此任,德宗贞元(785—804)末以宦官为之,主持宫市。托名为宫中购物,实于京城市肆,强买人间。《唐会要》卷八六《市》:德宗时“屡有中官于京城市肆
官署名。清朝湖北之铸钱局。顺治七年(1650)置局,雍正七年(1724)改今名。设监铸官一人,以武昌府同知充任。掌理本省鼓铸事宜。
大理寺官通称。司法官。《汉书·艺文志》:“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