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司
吏名。又称押司官。宋朝州县及部分中央机构设。地位在手分之上,常负责某一方面事务,如负责粮料,为粮料押司官等。县押司则与县录事合称押录,为县衙最高吏员。
吏员名。又称押司官,宋置于部分中央官署及州、县,掌理案牍等各种事务。见于中央官署的如御药院、内东门司、群牧司所属均有押司官;置于诸州的押司,往往掌管某一方面的事务,如管理粮料,称为粮料押司官,其地位低于孔目,高于手分;置于县的则与录司合称“押录”,为县的最高级吏人。
吏名。又称押司官。宋朝州县及部分中央机构设。地位在手分之上,常负责某一方面事务,如负责粮料,为粮料押司官等。县押司则与县录事合称押录,为县衙最高吏员。
吏员名。又称押司官,宋置于部分中央官署及州、县,掌理案牍等各种事务。见于中央官署的如御药院、内东门司、群牧司所属均有押司官;置于诸州的押司,往往掌管某一方面的事务,如管理粮料,称为粮料押司官,其地位低于孔目,高于手分;置于县的则与录司合称“押录”,为县的最高级吏人。
官名。唐朝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属官,文宗(827—840)时刘茂贞曾任此职。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夏采下大夫守陵上士佐官,正二命。
见“苑副”。
官名。北魏置。掌供御膳。《魏书·慕容白曜传》:“(慕容契)迁宰官令,徵好碎事,颇晓工作,主司厨宰,稍以见知。”
实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实业部为创办硫酸铔厂,在该厂筹备委员会内附设办事处。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实业部硫酸铔厂筹备委员会办事处规则规定,设主任一人,由筹备委员会主任
清代县衙内部科房之一,设经承,掌理财务、田亩、粮租、契税、杂税及盐务等事。
明朝户部总科佐贰官。洪武六年(1373) 置,二人,协掌科事。十三年罢。
见“宣帖”。亦称宣帖,为宋代发给军校的委任状,作为依照恩例升补官职的凭证。
三百石长,犹言三百石俸的县长。《史记·田叔列传》:“(任安)除为三老,举为亲民,出为三百石长,治民。”《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万户为长,秩
即“威武阿速卫亲军都指挥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