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明清太常寺所属各祠祭署之副职。明洪武二十四年 (1391),改各署署丞置。天坛、地坛、朝日坛、夕月坛、先农坛、帝王庙等各坛庙均设,各二人,从八品。佐奉祀掌典守神库、以时巡视而督其洒扫之事。清沿置
汉朝选官制度。即考核选拔官吏时,按科别评定等第。科别因时国事而异。如武帝时规定博土选三科,高第为尚书。元帝永光二年 (前43) 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勋岁以此科第郎、从官,以定
官名,掌侍从,理家事。见《后汉书·百官志》。
官名。西汉卫尉的属官有旅贲令及丞。《汉书·百官表》颜师古注:“旅,众也; 贲与奔同, 言为奔走之任也。”至东汉废。
官名。清朝驻防八旗中的专城将领。凡驻防之城不设将军、副都统者即设之。主要设于盛京、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等地。额十六人,正三品。辖兵数百名至千余名不等,总掌本城旗籍和防守事务。下设佐领、防御、骁骑校等
官名。战国秦置。主管财政收支的官吏。官府、范囿等机构及县尉等官员僚属均设。有“官计”、“苑计”、“尉计”等名称,总称为“计”。《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计用律不审而嬴不备,以效嬴、不备之律赀之,而勿
官名。南朝梁、陈置,流外三品蕴位。
杂任职名。唐置,门下省弘文馆置三人,秘书省置六人,东宫所属崇文馆与司经局各置一人,掌制笔之事。
官名。元朝山南江北道提刑按察司长官。
县自治机关。清末标榜地方自治,于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各省多设有县议事会。民国初年沿设,而制度略有改变,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相当于县议会。其议决事项如下:一、县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