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乡里之职役。顺治十七年(1660)定里社之制,设耆老之职役。於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之人内选充,不许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当。协助里社之长查察地方。
参见“左右备身五职”。
官名。春秋时齐国置。主管一邑的行政官长。《国语·齐语》: “管子对曰:‘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管子·小匡》: “桓公曰: ‘五鄙柰何? ’管子对曰”:“‘六轨为邑,邑有司”。官名。春秋时齐国
官名。北周置,正四命,为掌禁兵之官,府属不详。任此职者,见《隋书·李穆传》:兄子崇,“建德初,迁小侍伯大夫。”
县的等级之一。见“一等县”。
官制术语,指“清官”中的等级。北魏孝明帝末,吏部郎中辛雄以郡县守、令委派不得人,上疏称:“但郡县选举, 由来共轻, 贵游㑺才, 莫肯居此。宜改其弊,以定官方。请上等郡县为第一清,中等为第
官名。辽朝东京学之学官,佐博士教诲诸生。
官场用语。即官员实际年龄。参见“官年”。
宋朝县役职名。以乡书手改置,掌书写乡村赋税帐册。公人名。宋县役之一,本为乡书手,隶于里正,掌催收赋税,参与推排户等,编造五等丁产簿,天圣以后以第三、第四等户充任。后升为县役,称为乡司,职掌仍旧而地位有
官名。见“度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