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市自治制

市自治制

北洋政府时期的市制。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内务部公布市自治制,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特别市由内务部于认为必要时呈请设立之,除特别市之外,其余均为普通市。市自治团体以固有的城镇区域为区域,人口最低限度为一万人,不足一万者依乡自治制办理。市为法人,承监督官署的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办理各项自治事务,且得制定市公约及规则。市的机关,分立法与执行两种,立法机关为市自治会,由市民选举自治会员组织之,市自治会的职权为议决市公约、市财政、市公产及其应兴应革事宜。市的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相当于市政府。置市长一人,为市的代表,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具有市自治会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普通市市长被选后,呈请直接监督官署委任;特别市市长被选后,呈由直接监督官署咨请内务总长任命,但京都市市长应选择三人,呈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选择其中一人任命之。而所谓直接监督官署,普通市为县政府,特别市为省长公署,京都市为内务部。市长之下设有行政吏员,襄助一切。特别市设佐理员,普通市设市董,承市长之命,辅助市长分任执行事件;佐理员由市长就市住民中遴选有专门学识者委任之,但须经市自治会的同意,市董由市自治会就市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自治公所设出纳员一人,由市长派充。此外,特别市尚有市参事会,为执行的辅助机关,由市长、佐理员、区董及名誉参事员组织之。名誉参事员额定四至八名,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长为参事会主席,开会时市自治会长及会员得列席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参事会的职权以议决提出市自治会的议案,议决市自治会委托事项及议定市规则为限。特别市得分区,区设区董,由市自治会选举之。市长及其职员任期三年,但得连任。普通市与乡有相关事务必须联合办理时,得依双方协议,呈经直接监督官署核准,成立“市乡组合”。上述市自治制除青岛市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一月十八日采用其特别市自治制外,其他各市均未采用。

猜你喜欢

  • 乡自治会

    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北洋政府大总统袁世凯在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停办各级地方自治,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复于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规定如下:乡为法人,受县

  • 孝廉方正科

    科举制科之一。清代设置, 属于贤良忠直类。始于康熙六十一年 (公元1722年),雍正帝即位,诏直省各府州县卫各举察之,赐六品服被召用。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浙江、直隶、福建、广西各荐举二人,用为

  • 战国行政区划。诸侯列国于边地设置郡一级行政机构。初时郡比县小,其后郡大于县。《鹖冠子·王铁》: “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史记·韩世家》:“我上党郡守以上党郡降赵。”《秦始皇本纪》:“分天下为三十六

  • 太子舍人

    官名。秦朝始置。两汉因之,秩二百石,无员额,轮流宿卫,如三署郎中。西汉隶太子太傅、少傅,东汉隶太子少傅。太子阙位则隶少府。三国沿置。魏七品。晋朝置十六人,七品,职比散骑、中书侍郎,掌文章书记,初隶太子

  • 佐领下缺

    清朝官缺之一种,属八旗官缺。即各佐领内额设之职官,由本佐领下应用人员内拣选任命。

  • 行参军事

    官名,也称行参军。1、掌参议军事。三国蜀丞相府置,丞相统军出征时,以他官兼任此官,掌参议诸军府之事。其后,晋、南朝、北魏、北齐公府、将军府、州府也置,不署曹,员额不定。隋朝王府、卫率府、州府置,员

  • 泉府中士、下士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有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六人,掌以市税之收入以调节货物之供求。其所掌实为以泉布(货币)赊贷于民,据本以征利。北周于地官府司市下大夫所属有泉府中士,正二命;泉府下士,正一命

  • 右玉铃卫

    官署名。即右领军卫,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右领军卫。

  • 寡人

    1、古代诸侯自己谦称“寡人”,意思是“寡德之人”。《礼记·曲礼下》:“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疏:“寡人者,言已是寡德之人。”2、诸侯的夫人也自称寡人。《诗经·邶风·燕燕》:“

  • 大理院刑科第二庭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