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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司

官署名。①掌管地方治安机构。宋真宗景德三年(1007)始置京东五路巡检司,其后各处分置,或置都巡检司。西夏沿置,仁宗天盛年间(1049—1069)不设。金、元沿置于京城及要害之处。明洪武二年(1369)始沿置于广西,后渐增置于各州县关隘要冲之处,而都城不设。设巡检、副巡检以掌缉捕盘诘,维持地方治安之事。清朝沿置。②清朝基层盐务机构。隶都转运盐使司,于长芦、两淮、山西等都转运盐使司下分置,设巡检,下设攒典,帮办巡察盐场事务,并督兵役。


官署名。宋置,掌训治甲兵。巡逻州县,擒捕盗贼。其官有都巡检、巡检,南渡后还有巡检使。见《宋史·职官七·巡检司》。金代在通州、良乡县等置巡检司,掌捕盗贼。见《金史·百官三·诸巡检》。元代在县置巡检司,秩九品,巡检一人。见《元史·百官七·诸县》。明代在各府州县关津要害之处都设巡检司,司有巡检、副巡检,掌缉捕盗贼,盘查奸伪等。见《明史·职官四·巡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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