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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

官名。①负责地方治安之官。五代后唐始置。宋朝置于沿边寨及险要去处,以閤门祗候至诸司使、将军或内侍等充任。另或置同都巡检使,若供奉官以下充任,则不带“使”字。并置巡检都监、巡检使或同巡检使等,若三班使臣充任,则不带“使”字。管辖一州或几州事务。每二至七县,又置驻泊巡检一人; 沿海则有刀鱼战棹巡检,江河湖海有捉贼巡检等。西夏及金朝始专置为巡检司长官,秩正九品。元朝沿置,分设于大都东、西、南、北关厢及全国各地。明初置为巡检司长官,初较重视,后改为杂职,各一人,正九品。清沿置。② 清朝各都转运盐使司所属巡检司长官。初两淮二人,后增直隶一人、山西二人,共五人。掌巡查盐场员额,验核引盐出入、盐商单照等事。


官名。宋置,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等,置于州县或边远的数州数县管界。又有刀鱼船战棹巡检、捉贼巡检、巡马递铺、巡河、巡捉私茶盐等,皆掌巡逻稽查。南渡后,分置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州县巡检,掌土军、禁军招填教习的政令、巡防盗贼。见《宋史·职官七·巡检司》。金代县置巡检,掌巡捕盗贼。见《金史·百官三·诸巡检》。元代县也置巡检。见《元史·百官七·诸县》。明代也置。《明史·职官四·巡检司》:“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俱设,俾率徭役弓兵警备不虞。”《清史稿·职官三·巡检司》:“巡检司巡检,从九品,掌捕盗贼,诘奸宄。凡州县关津险要则置。隶州厅者,专司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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