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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1)辛亥革命后仿照西方制度所设的议会中的组织。如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参议院与众议院中均设全院委员会,各种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民国二年 (公元1913年) 各省省议会在闭会期间亦设常驻的委员会。但国务院未予承认。国民党政府在国民大会中置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纪律及特种委员会。省参议会中亦置驻会委员会和各种审查委员会。(2)实行委员制的各机关。北洋政府时期有外交部的法权讨论委员会,调查法权筹备委员会,司法部的特别司法事务委员会等。国民党政府时期有隶属国民政府的,如军事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政务官惩戒委员会、西京筹备委员会;隶属于行政院的有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振济委员会、水利委员会以及其他各种委员会;隶属于立法院的有各种专门委员会;隶属于司法院的有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隶属于考试院的有考选委员会;还有中央政治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则是行施最高权力的特殊委员会。地方政府所属亦有委员会。如直属于省政府的和直属于各厅的就各有若干委员会。委员会以委员长或主任为其主官,亦有以主席为主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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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 设于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 掌理监试事务。(2)北洋政府于司法官甄录试及初试典试委员会、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典试委员会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