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地方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后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首县)每处一所。掌审理不属初审厅管辖案件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案。置推事长一人,刑科、民科推事六人(亦有十二人),并典簿、主簿、录事等。


官署名。清末设于各首县,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厅五十六厅。各厅设厅长一人,秩从四品,推事五人(奉天、吉林二省各十一人),秩从五品,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医官,设于奉天、吉林府各一人;翻译官,设于奉天府、营口、新民府、安东县、长春府、滨江府、绥芬府、江宁府、镇江府者各一人,设于延吉府、苏州府、上海县者各二人。此外各地可酌设承发吏、庭丁各员。本厅审判,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由推事三人以合议执行之。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第二审。北洋政府沿置,设于繁盛大埠或县。设厅长一人,兼任一庭庭长。各厅按事务之繁简,酌设民事和刑事若干庭,每庭设推事二人以上的,由推事一人充任庭长。凡属第一审的诉讼案件,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第二审则以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理。第一审的繁杂事件,并经当事人要求的,得由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判。凡属于地方管辖的案件,在本厅为第一审;凡属初级管辖的案件在本庭为第二审。依照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的《地方审判厅办事暂行规则》的规定,地方厅置书记室,设书记长一人为主官,下设书记官若干(应不少于全厅合议庭及独任推事数目),室内分设文牍、记录、统计、会计四科以办理各种事务。

猜你喜欢

  • 贴职钱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带观文殿大学士至直秘阁等职,每月领取一定数额添支钱。徽宗大观(1107-1110)中,改称贴职钱。自学士至直阁,内外皆给。观文殿大学士百千,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八十千,端明殿学士

  • 省考核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属于省政府。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六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党政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为实施考核,得于本机关内组织考核机构,以不增加人员、经费为原则。”各省政府

  • 平难中郎将

    官名。东汉灵帝中平 (184—189)间,黑山帅张燕降东汉政权,受拜此职,使领河北诸山谷事,岁得举孝廉,计吏。见《后汉书·朱儁传》。官名,东汉置,统军。《三国志·魏书·张燕传》:“其小帅孙轻、王当等,

  • 王友

    官名。王府属官,掌侍从游处,规讽道义。三国魏诸王各置一员,六品。晋朝、南北朝诸王各置一员,南朝宋六品,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四品下。隋朝以皇伯叔昆弟、皇子为亲王,下置二员,从五品下。唐朝

  • 通州卫指挥使

    武官名。通州卫在洪武间为北平属卫,永乐四年(公元1406年)升亲卫,掌守卫皇城北面及巡警京城各门。以指挥使为主官,下辖千户所。

  • 十二小将

    官名合称。北魏明元帝永兴四年 (412)七月,“置四厢大将,又放十二时,置十二小将”。(《魏书·太宗纪》)职掌不详。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改定官制后未见。

  • 内官长丞

    官名,为内官长与内官丞的合称。汉置,属宗正,掌分、寸、尺、丈。《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宗正》:“内官长丞……初,内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注:“师古曰:《律历志》(说)主分、寸、尺、丈也。”参看

  • 养育兵

    清兵入关后,经制的八旗军名额已有定制,但人口不断增长。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决定从满、蒙、汉各旗的余丁中挑选四千五百人,经过训练,称为养育兵,乾隆时已增至二万余人。

  • 七品伯克

    官名。清朝新疆回部官员之一。掌司台站之事。英吉沙尔、叶尔羌属色勒库尔、塔噶喇木各设一人。

  • 主席

    官名。政府组织采取委员制的,其领袖委员称主席。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省政府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