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紫微黄门平章事
宰相职衔。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唐玄宗开元元年(713) 改,五年复名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官名。唐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中书省为紫微省,门下省为黄门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称同紫微黄门平章事。开元五年(公元717年)复旧称。
宰相职衔。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唐玄宗开元元年(713) 改,五年复名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官名。唐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中书省为紫微省,门下省为黄门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称同紫微黄门平章事。开元五年(公元717年)复旧称。
官名。元置。掌皇帝沐浴之事。属侍正府,参见该条。
官署名。明清都察院所属诸道之一。明永乐十八年(1420)置。设监察御史十一人。南京都察院亦设二人。在本道之外协管顺天府、广备库,在京羽林前等二卫,及直隶永平等二府,通州右等二十卫,居庸关等四千户所。清
官名。晋、南朝宋时为大鸿胪的别称。梁、陈由大鸿胪改名,有丞,掌朝会时赞导礼仪。梁九班,陈三品、中二千石。北齐置为鸿胪寺长官,三品。历朝沿置,亦称“鸿胪寺卿”。隋初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因之。唐高宗、
审判参议机构。唐置,《新唐书·刑法志》说:“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其后大理寺少卿崔杞上言, 以为参酌之名不正,遂罢废。
见“八作司”。官署名。见“八作司”。
官名,金朝置。从七品,掌泉货金银珠玉出纳之事。其佐官有副使一员,从八品。判官一员,正九品。因镀铁院属永丰库,故有镀铁院都监二员,掌生熟铁定线。见《金史·百官三》。
官名。北魏置,为后宫女职。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三一《刘华仁墓志》:“同伙人内傅母遗女痛念松年之契,悲悼感结,故刊玄石,述像德音。”
官名。清末高等审判分厅与地方审判厅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后各省城、府、大商埠设地方审判厅,大商埠设高等审判分厅,始置。每厅一人,从五品,奏补。掌本厅审判事宜,并监督所属各员。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月选班秩之一。按例应选官员,在本班中,依照先后次序选用,称为挨选。
杂任职名。唐少府所属杂匠一百二十五人,分配在京师长安和东都洛阳诸司充任造作工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