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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平

官署名。即尚书省工部,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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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官员处分制度。外任官员因钱粮、刑名事件被降调或革职离任,由督抚另行委员接署印篆者,称为摘印。凡被参奉旨降革之员,于部文到日,该督抚应及时委员摘印。否则,得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至于钱粮、盗案限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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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清末官办之书局。光绪二十二年(1896),以强学书局改官办,故名。初属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掌译刻各国关于律例、公法、商务、农务、制造、测算及武备、工程等书籍,刊行《官书局报》、《官书局汇报》,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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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元朝置。掌地方监察。由提刑按察司改立,为江南十道监司之一。参见“肃政廉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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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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