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级
旧时官员之奖叙制度。清制,凡官员考核成绩优良,或有功绩者,均交吏部议叙,以资奖励。论叙之法分为两种: 一曰纪录,一曰加级。纪录分三等;加级亦有加级一次,加级二次,加级三次之别。纪录三次之上为加一级,两者合之,共有十二等。即: 自纪录一次,至纪录三次,其上为加一级; 再上为加一级纪录一次,至加一级记录三次,再晋为加二级; 加二级纪录一次,至加二级纪录三次,直至加三级为止。凡加级有随带者,指军功之级; 食俸者,指照所加之支俸; 予衔者,指照所加之衔换给顶戴,得旨准行。
旧时官员之奖叙制度。清制,凡官员考核成绩优良,或有功绩者,均交吏部议叙,以资奖励。论叙之法分为两种: 一曰纪录,一曰加级。纪录分三等;加级亦有加级一次,加级二次,加级三次之别。纪录三次之上为加一级,两者合之,共有十二等。即: 自纪录一次,至纪录三次,其上为加一级; 再上为加一级纪录一次,至加一级记录三次,再晋为加二级; 加二级纪录一次,至加二级纪录三次,直至加三级为止。凡加级有随带者,指军功之级; 食俸者,指照所加之支俸; 予衔者,指照所加之衔换给顶戴,得旨准行。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掌监督军法的执行。抗日战争时期,军事委员会于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委派各战区的行政督察专员或区保安司令兼任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其职掌只限于检举、密报、纠正,并无审判权。
僧官名。明清设置,秩未入流,其职为管理县内僧尼。
官名。清末法部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一人,从一品,特简。掌总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各官。宣统三年(1911),改为大臣。官名。清末置,为法部的长官,见“法部”。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户部置,分属度支司,掌赏赐衣物钱帛。
官名。清朝八旗护军营景运门直班大臣之属员,掌章奏文移。额定五人,以上三旗每旗所设“门笔帖式”中五人轮值。其中景运门二人,隆宗门、后左门、后右门各一人。分别于各门办理文书事务。
官名。明正统(1436—1449)中,选书法优良之中书舍人于内阁东小房办公,专掌书办文官诰敕,翻译敕书,并外国文书、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故称其办公处为东诰敕房,中书舍人曰内阁诰敕房中书舍人,简称
宫廷医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七品下,二十三年官品令未载。官名。北魏设此官,主医药。见《通典·职官七·太常卿·太医署》、《魏书·官氏志》。
县的等级之一。清承明制,以粮赋多寡分县的等级,惟改上中下三级为一、二、三等。北洋政府时期各省县的等级极不一致,有分为一、二、三等的,有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的,有分为特等及一、二、三等的,甚至于分
官名。北宋前期置,员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任,为将作监长官,仅掌祠祀供省牲牌、镇石等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将作监复以监为长官,遂罢。官名。宋初将作监的主官。见“将作监”。
西汉宫中女官名号,秩视百石。女官名,汉置,为十四级中的最低一级之一。《汉书·外戚传》:“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注曰:“涓,洁也,无涓,言无所不洁也。”《后汉书·皇后纪》注说: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