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
民国时,处理公共事务的地方称公所,如处理市政的称市政公所,处理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事务的称区公所(即区政府),村镇处理公众事务的称村公所、镇公所等。公所,即“政府”的意思。
民国时,处理公共事务的地方称公所,如处理市政的称市政公所,处理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事务的称区公所(即区政府),村镇处理公众事务的称村公所、镇公所等。公所,即“政府”的意思。
官名。西魏、北周秩官府司薙中士佐官,正一命。
即“火你赤”。
见“大兵农司”。
见“市舶司”。
官名。清末邮传部政司主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二人,正五品,奏补,掌主本司事务。
官名。辽朝北面官,著帐户司长官。下设殿中等职。官名。辽置,见“著帐户司”。
官名。宋朝置,员二人,隶少府监,掌祭祠器服等物品。
官名。北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分染坊为东、西染院,改染坊副使为东、西染院副使。其后,用为武臣迁转之阶,属西班诸司副使。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七品。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
春秋时期卿大夫请求辞官养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崔)成请老于崔,崔子许之。”
官名。清朝顺治十六年(1659)定,理藩院尚书改兼礼部衔。遂有此称。十八年仍复旧称。遂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