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法
宋朝特别法之一。全称“诸仓乞取法”。宋初,吏人无俸禄,无以养廉。神宗熙宁三年(1070),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遂给仓吏俸禄,定约束十条,严惩请托、勒索,称为仓法。其后,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领俸。哲宗初罢,后复行。又称为重禄法。
宋朝特别法之一。全称“诸仓乞取法”。宋初,吏人无俸禄,无以养廉。神宗熙宁三年(1070),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遂给仓吏俸禄,定约束十条,严惩请托、勒索,称为仓法。其后,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领俸。哲宗初罢,后复行。又称为重禄法。
官名。北魏置,属门下省。掌起草诏令。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六品上,位高于中书舍人。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散官名。金朝司天二十五阶之第八阶,秩从五品中。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司天翰林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五品中,称协纪大夫。见《金史·百官一》。
见“天驷监”。
明清两代,对官员有封赠时,五品及其以上的用皇帝的诰命授予,称诰封;六品及其以下的用敕命授予,称敕封。参看“诰命”条。
官署合称。渤海国忠、仁、义部及支司爵、仓、膳部总称。
官名。 西周置。 掌放牧牛的山官。《匜铭》:“牧牛辞誓成,罚金。”
官署名。明朝置,治所在云南大理府(今云南大理),掌该处食盐生产、税课、运销之政。设提举一人,从五品,同提举一人,从六品,副提举无定员,从七品,及各井盐课司、各盐仓大使、副使等职。
官名。亦称“乌里雅苏台将军”。清朝派驻乌里雅苏台之最高行政长官。雍正九年(1731)设,统辖外蒙古唐努乌梁海、喀尔喀之土谢图汗、赛音诺颜、车臣汗、札萨克图汗四部及所附额鲁特、辉特二部之官族、军务、财赋
官署名。① 明清掌织染绸缎事务之机构。明朝又称“织染杂造局”。设于南、北两京和地方各府各布政使司。南、北两京所设者分内外,内局为宦官八局之一,以应上供,外局为地方所设者,浙江之杭州、湖州、嘉兴等十府,
官署名。东汉名义上属少府,掌宫中币帛金银诸货,有令、丞主之。官署名,掌宫中币帛金银等货物。其长官称令,有丞一人,属员十九人。见《后汉书·百官志》。《后汉书·段颎传》:“勅中藏府调金钱綵物,增助军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