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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清吏司

官署名。明、清礼部四司之一,简称“主客司”。明初沿前制,于礼部设主客部。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部为清吏司。掌土司及诸蕃朝贡接待、赏赐之事,兼提督会同馆。初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一人,分掌司事。弘治五年(1492),增主事一人,专管会同馆事。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三人,满洲、蒙古、汉各一人; 员外郎二人,宗室、满洲各一人; 主事二人,满、汉各一人; 以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掌宾礼之事,并司进贡芽茶之额与实录、玉牒告成之颁赏。所属有赏赐科、四译科、芽茶科、火房等机构,分办本司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併入仪制清吏司。


官署名。明、清皆置,为礼部的第三司,掌接待外宾等事。其官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清代又增满、蒙人员,员数有所增加。见《明史·职官一·礼部》、《清史稿·职官一·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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