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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县

郡治(政府)不在的县。一郡管几县,郡政府只能设在一县,郡政府不在的其余几县,称为下县。《汉书·文翁传》:“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为学官弟子。”注:“师古曰:学官,学之官舍也。下县,四郊之县,非郡所治也。”


县的等级之一。北齐始以下县为县的一级,相当于秦汉以来的小县。地位在上县、中县之下。隋唐沿其制。唐制上县、中县、中下县俱载户数,唯下县不载。宋制以不满千户为下县。金制以三千户以下的县为下县。元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以不及二千户的县为下县,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定江淮以南不及一万户的县为下县。明制以粮三万石以下的县为下县,清代称为“三等县”。参见“一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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